2009年8月18日 星期二

稅法規定有關災害損失及財政部發佈之租稅處理原則

一、所得稅:
對於水災所造成之損失,除保險賠償部份外,依下列程序辦理後得於申報98年度所得稅時認列為災害損失。
個人損失15萬元以內,企業損失350萬元以內或災害損失報備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檢附受災清單,以拍照為證明,於30天內向各國稅局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可免除勘災程序。
受災個人及企業損失在前述金額以上者,於災害損失發生日起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請國稅局勘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於申報綜所稅或營所稅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六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遇颱風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房屋稅:
房屋受損者應於災後30天內向當地稅捐處或分處申請調查核定,依受損程度不同,可以全部免繳或抵半繳納房屋稅。

五、地價稅: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8年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六、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得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受創貨物稅廠商8月份貨物稅因遇颱風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
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展延1個月。

七、使用牌照稅:
汽、機車(151CC)受損,如持證明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並自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八、 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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